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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得否因經濟因素申請貸款期限延展為 30年之釋示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6.11.13台央業字第0960049430號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得否因經濟因素申請貸款期限
   延展為30年乙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全體承辦金融機構,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6年 9月28日總個政房字第0960036371號函,及依據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10月29日銀局(二)字第096004
   64700 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96年10月18日營署宅字第0960055977號
   函辦理。
 二、本案本行原則同意,並請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關民眾申辦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因經濟因素個案申請貸
     款期限延展乙節,如經承辦金融機構同意展延,則本行同意,
     並於核准日起按每月貸款餘額申請國庫補貼,惟展延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30年,且補貼期限仍為20年。
  (二)查上開利息補貼方式,預估政府20年平均每戶將增加利息補貼
     3 萬餘元,鑒此,本案之申請民眾,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
     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並出示收入支出表等資料,由承辦金融
     機構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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