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基層金融機構(由 相關輔導銀行轉發)、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 處、法務室 主旨: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二 .一二五%、二.五%及四.三七五%,調降為年息一.八七五% 、二.二五%及四.一二五%,並調降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八十 九年十二月八日起新增部份)應提準備率由二.五%降為○.一二 五%,自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辦理 。 中央銀行90.11.07(90)台央業字第○二○○五九四○四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基層金融機構(由 相關輔導銀行轉發)、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 室 主旨: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二 .五%、二.八七五%及四.七五%,調降為年息二.二五%、二 .六二五%及四.五%,並調降外匯存款(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 新增部分)準備率,由五%降為二.五%,自本(九十)年十一月 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 定辦理。 中央銀行90.10.29. (90)台央業字第0二00五八五六六號函 正本:各行、局、信用合作社(由相關輔導銀行代轉)、農、漁會信用部 (由相關輔導銀行代轉)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匯局、金融業務檢 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自本(九十)年十一月起調整金融機構準備金乙戶金額之成數,由 原規定之六成調降為五成五,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二、金融機構應於十一月調整期內(十一月五日至十二日止)辦理準備 金乙戶之調整,準備金乙戶之金額係按十月份法定準備金之五成五 計算。 中央銀行90.10.03. (90)台央業字第0二00五三一二二號函 正本:各行、局、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相關 輔導銀行代轉)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自本(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調降本行各項貼放利率、銀行業存款及 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及銀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法定準備額之 六成)利率如附表,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 定辦理。 本次調降存款準備率之配合措施中央銀行89.06.26. (89)台央業 字第0二00二一五三五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台灣省合作金庫 轉發)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自本(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銀行業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 金比率調整如次: (一)支票存款由一五.00%調降為一三.五%。 (二)活期存款維持一三.0%。 (三)活期儲蓄存款由五.五%調升為六.五%。 (四)定期存款由七.0%調降為六.二五%。 (五)定期儲蓄存款維持五.0%。 (六)其他各種負債維持0%。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中央銀行 89.12.08.(89)台央業字第0二00四九九七八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台灣省合作金庫 代轉)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茲訂定自本(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新增外匯存款之準備率為五 %,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三條、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及「金融機構及其他 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辦理。 中央銀行89.12.29. (89)台央業字第0二00五二四八一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由台灣省合作金庫 代轉) 副本: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自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新增外匯存款之準備率由五% 提高至一O%,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廿三條、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及「金融機構及其他 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辦理。 中央銀行業務局90.10.5.(90)台央業字第0二00五三三七八號 函 主旨:本行自本(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調降存款準備率,為維持貨幣供給 額之適度成長,採行配合措施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銀行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三日前,原則上在其減提之新台幣存款 準備金額度內(以九十年九月份應提準備金之存款計算,額度以新 台幣百萬元為單位),以轉存款方式一次轉存本行(此項轉存款不 得充當準備金,但可充當流動準備),期限一年,利率按台灣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平均值單 利機動計息。到期時,本行將視金融情勢需要決定是否續存;惟轉 存款一經解約者,不得回存。 二、基層金融機構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三日以前,原則上比照前項方 式將其減提之新台幣存款準備金轉存合作金庫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應於十一月十日以前,將所收轉存款彙總並檢附明細表,按同利率 以轉存款方式轉存本行。 三、為兼顧金融機構週轉金之需要,經本行同意者,得於準備金乙戶調 整期間(九十年十月四日至十月十二日)辦理調整時,提前提回本 次新台幣存款準備金減提額之六成。 四、檢附「中央銀行銀行業轉存款申請單」乙份、空白印鑑卡三份及本 次專用準備金調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