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使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牌告放款利率符合實際業務需要,有關其 放款利率牌告方式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行於91年推動銀行放款利率訂價制度改革,同年7月銀行公 會決議(如附件),銀行放款利率訂價制度,朝向「多元化訂價」 方式發展,例如房貸利率可採「指數型房貸」方式訂價,對企業戶 放款之訂價,可按基準利率、貨幣市場利率等加碼方式訂價,各銀 行自新放款利率訂價方案實施基準日起,新承作放款案件不得再以 基本放款利率作為訂價基礎。 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放款利率之訂價,如需訂定「指數型房貸指標利 率」或「基準利率」作為訂價基礎者,應函報本行,並將該等利率 於營業場所牌告。 另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對於企業戶之放款,採浮動利率計息者,若不 按「基準利率」加碼方式訂價,宜按貨幣市場利率加碼方式計價, 以符放款訂價透明化之原則。 三、本行「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第七點規定:「金融機構應牌告基 本放款利率、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及其他經中央銀行規定應予牌告 之放款利率」,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若無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之放款 案件,可不再牌告基本放款利率,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