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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釋示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自95年1月起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未訂定基準利率者如何適用 。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年11月18日台央業字第0940049025號函

正本:中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  貴會94年10月7日全授字第2789號函各金融機構將
   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一案,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詢問其未訂定基準利率,應如
   何適用乙節,本局意見如說明,請轉知各國銀行在台分行。
說明: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如仍有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之舊貸案件,但未訂
   定基準利率者,在94年底以前,若該等舊貸案件無法全數轉換為
   以其他指標(如房貸指數或其他市場利率等)計價者,可採下列方
   式辦理:
 一、目前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係適用於舊房貸,並已訂定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者:95年1月1日起,基本放款利率牌告可改以指數型房
   貸指標利率加碼連動方式牌告。
 二、目前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係適用於企業借款戶者:宜儘速訂定基準
   利率並轉換為以基準利率加碼方式計價,若不訂定基準利率亦應轉
   換為以貨幣市場利率加碼方式訂價;自95年1月1日起,基本放
   款利率牌告可改以基準利率或貨幣市場利率指標加碼連動方式牌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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