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釋示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自95年1月起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未訂定基準利率者如何適用 。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年11月18日台央業字第0940049025號函
正本:中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 貴會94年10月7日全授字第2789號函各金融機構將 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一案,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詢問其未訂定基準利率,應如 何適用乙節,本局意見如說明,請轉知各國銀行在台分行。 說明: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如仍有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之舊貸案件,但未訂 定基準利率者,在94年底以前,若該等舊貸案件無法全數轉換為 以其他指標(如房貸指數或其他市場利率等)計價者,可採下列方 式辦理: 一、目前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係適用於舊房貸,並已訂定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者:95年1月1日起,基本放款利率牌告可改以指數型房 貸指標利率加碼連動方式牌告。 二、目前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係適用於企業借款戶者:宜儘速訂定基準 利率並轉換為以基準利率加碼方式計價,若不訂定基準利率亦應轉 換為以貨幣市場利率加碼方式訂價;自95年1月1日起,基本放 款利率牌告可改以基準利率或貨幣市場利率指標加碼連動方式牌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