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釋示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自95年1月起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未訂定基準利率者如何適用
。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年11月18日台央業字第0940049025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會94年10月7日全授字第2789號函各金融機構將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改為以基準利率加碼連動一案,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詢問其未訂定基準利率,應如何適用乙節,本局意見如說明,請轉知各國銀行在台分行。
說 明: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如仍有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之舊貸案件,但未訂定基準利率者,在94年底以前,若該等舊貸案件無法全數轉換為以其他指標(如房貸指數或其他市場利率等)計價者,可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目前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係適用於舊房貸,並已訂定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者:95年1月1日起,基本放款利率牌告可改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連動方式牌告。
二、目前牌告之基本放款利率係適用於企業借款戶者:宜儘速訂定基準利率並轉換為以基準利率加碼方式計價,若不訂定基準利率亦應轉換為以貨幣市場利率加碼方式訂價;自95年1月1日起,基本放款利率牌告可改以基準利率或貨幣市場利率指標加碼連動方式牌告。
正 本:
中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