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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釋示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自95年1月起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該連動之加碼可否再調整等問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年11月18日台央業字第0940049018號函

正本:中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合作金庫銀行(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比照辦理)、全國農業金庫(
   請轉知各農漁會比照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關於  貴會94年10月7日全授字第2789號函各金融機構將
   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基本放款利率牌告方式改為以基準利率
   加碼連動一案,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詢問其未訂定基準利率,應如
   何適用乙節,本局意見如說明,請轉知各國銀行在台分行。
說明:
 一、近來有金融機構詢問旨揭  貴會函文相關問題,茲將本局意見臚列
   如次:
  (一)有關明年開始實施本措施後,基本放款利率與基準利率連動之
     加碼,可否再調整乙節:本措施實施後,基本放款利率既維持
     與基準利率連動,其間之加碼幅度自不應再調整。
  (二)有關本措施實施前,可否調整基本放款利率乙節:為免遭人質
     疑金融機構蓄意在實施本措施前,調高基本放款利率以拉大與
     基準利率連動之加碼幅度,在本措施實施前,各金融機構除因
     本行貨幣政策調整而全面調高存款利率外,不宜調高基本放款
     利率,以免影響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之舊貸戶權益。
  (三)有關本措施實施後,各金融機構是否仍應繼續辦理舊貸案件之
     轉換乙節:為徹底解決基本放款利率訂價問題,對於以基本放
     款利率計價之舊貸案件,各金融機構仍宜繼續辦理轉換。
 二、另為瞭解各金融機構對本案辦理情形,請各金融機構依照附表格式
   ,於95年1月7日以前免備文,以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填送本
   局;本局傳真號碼(02)23571952、(02)2357
   1953;電子郵件信箱:bankdis1@mail.cbc.gov.tw(bankdis1
   的 1為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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