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張貼本行公告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 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主 旨:公告本行 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21條。 公告事項: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 由年息2.5%、2.875%及 4.75%,調升為年息2.625%、3.0%及4.875% ,自95年 9月2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