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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函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款項釋案件時,以電腦連線將代收案件明細資料傳輸予指定銀行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非指定銀行代收件行為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5.31.台央外柒字第0910024749號

正本:合作金庫銀行
副本:本國銀行指定總行(請轉知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本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
   款項案件時,以電腦連線將代收案件明細資料傳輸予指定銀行之作
   業流程,是否符合非指定銀行代收件行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合金總外字第○九一○○○六三九
   二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合金總外字第○九一○○一○五○四
   號函。
 二、非指定銀行辦理代收客戶以外匯存款支付各項外匯款項(包括存入
   外匯定期存款、償還外幣貸款、購買旅行支票/外幣現鈔、償還進
   口外幣融資、匯出匯款、繳存開狀保證金、償付進口託收款項、償
   還出口拒付款項等)案件時,依據客戶取款憑條將扣帳資料代外匯
   指定銀行輸入電腦,並列印電腦登錄資料於取款憑條後,傳真予所
   屬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收到傳真取款憑條,於端末機查詢交易
   明細加以確認後,即行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掣發「外匯交易憑證」
   ,並作會計帳務處理;此一程序,視為非指定銀行之代收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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