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請依說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八0一 0四二二號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經本行許可取得「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證書」 ,且指定業務範圍包含出口外匯業務,可依據本行「指定銀行 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辦理承購國內出口商 因出口業務產生之國外應收帳款,無須函報開辦日期及申請換 發「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證書」。 (二)如涉及大陸地區金融業務者,應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 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