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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2.4.25.台央外柒字第0920028868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請依說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八0一
   0四二二號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經本行許可取得「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證書」
     ,且指定業務範圍包含出口外匯業務,可依據本行「指定銀行
     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辦理承購國內出口商
     因出口業務產生之國外應收帳款,無須函報開辦日期及申請換
     發「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證書」。
  (二)如涉及大陸地區金融業務者,應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
     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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