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局匯款科 主旨:為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增加指 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許可程序,自即日起依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證券商於首次開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前應由總公司備函檢 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許可函影本(二)公司營業執照影本及公司章程(三)董事會決議 錄(四)營業計畫書(內容至少包括營業項目、經營原則、內部組 織分工、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內部控制制度、 風險管理、場地設備概況、未來財務預測) (五)代理人委任書。 二、證券商於經本行許可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後,其總公司 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分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及分公司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時,均無須另案向本行申請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