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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 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7.20.台央外柒字第0930037236號

主  旨: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

說  明:

檢附「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乙份。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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