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之銀行業有依規定收兌外幣之義 務並應加強偽鈔辨識能力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8.台央外柒字第0930053083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以上請轉
   知所屬分行、分社、分部)、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主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之銀行業有依規定收兌外幣之義務並應加強
   偽鈔辨識能力,不得對客戶拒絕收兌外幣。且本行並未規定收兌外
   幣應憑水單,請  查照。
說明:邇來迭有外籍來台旅客反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之金融機構常以客
   戶無水單、怕收到偽鈔、或其他原因而拒絕收兌,造成彼等不便或
   困擾,影響外籍人士對本國金融服務業之觀感,亟待改善。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