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中英文標示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23.台央外柒字第0930055303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
   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
   會信用部本部(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分部)
副本: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主旨:為便利外國來台人士兌換外幣,並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各指定外匯
   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請配合
   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請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以下標示:
  (一)指定外匯銀行為:「指  定  外  匯銀  行   Autho
     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Money Exchanger」。
  (二)其他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標示為:「
      外 幣 買 賣   Money Exchanger」
 二、以上標示應中英文上下並列,其材質、字體、規格大小可自訂。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