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局匯款科 主旨:為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向本行申請辦理「 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基金」業務之行政手續,請 惠予配合 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請 惠予轉知各投信事業,即日起向本行申請辦理在國內募集或私 募外幣計價基金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該項業務前,應由總公司備函,檢附營業執照影本、董事 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法規遵循聲明書、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及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業務簡介、投資種類及範圍、風 險管理等)等五項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嗣後每次募集或私 募外幣計價基金,毋須逐案洽經本行同意。 (二)本行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募集或私募第一檔外幣計價基金, 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但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行 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本局93.9.8台央外柒字第093004433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請 貴公會設計電子申報檔案格式,轉知各投信事業於開辦本項業 務後,按月填報 貴公會,併請依所附報表格式(如附件)彙整後 交本行參考,俾便了解投信事業辦理本項業務情形。 三、檢附「外幣計價基金變動明細表」及「外幣計價基金彙總表」各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