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境外基金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旨述業務,應於開辦前,檢具下列書件,向 本行申請相關外匯業務許可: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得辦理境外基金款項收付業務 文件影本。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含辦理事項、作業流程說明) (三)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