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局匯款科 主旨:為開放證券商辦理「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外幣債券衍生性商 品」業務乙案,請 惠予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請轉知證券商下列事項: (一)本案開放業務範圍:1、「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利 率商品為標的,且以外幣計價、外幣交割之遠期利率協定、利 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 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之標的,不得為大陸地區債券及貨幣市場 相關利率指標。 2.「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幣債券為標的,且以外幣計 價、外幣交割之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及債券選擇權交易。 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之標的債券不得為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 之公司債,以及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 (二)申請辦理本案衍生性商品外匯業務之行政手續如下:1、首次 申請辦理本案外幣利率及債券衍生性商品業務,應於開辦前檢 具附件所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2.嗣後增辦外幣利率及債券衍生性商品及與其連結或組合之新 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附件第三至第八項書件向本行申請許 可。 3.經本行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開辦,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 其許可,但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局申請展延三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三)證券商辦理本案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資 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1、辦 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 人員應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之資格條 件。 2.純外幣衍生性外匯商品應以外幣計價、外幣交割,與客戶間 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 ,均應以外幣為之;證券商如有涉及新台幣結匯,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檢附本局許可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文件,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不計入證券商當年累積結匯金 額。3、不得利用衍生性外匯商品為自身或幫助客戶遞延、 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選 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 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起弊端。 (四)證券商辦理本案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公正對待投資人俾避 免糾紛之發生,並遵循下列事項:1、須制定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制度及追蹤檢核表,應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 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虧損的能力等特性及從 事該項衍生性外匯商品之適當性。 2.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推廣文宣應清楚、公正不誤導投資人,讓 投資人適當及確實瞭解產品所涉風險,並由客戶聲明證券商 已派專人解說並於產品說明書上具簽確認。 3.風險預告書應充分告知產品所涉風險之性質與內容,並說明 達成證券商所承諾收益率之來源與方式,產品期限若超過一 年者,應以年報酬率揭露,並應說明產品之可能最大損失及 列表量化分析在不同情境下之可能損益。應加強對非專業小 額善意投資人之保護措施,並於風險預告書中告知投資人需 承受承作證券商之信用風險。 4.須制定產品售後服務措施。 5.須有定期與不定期教育投資人計畫課程,且不可有不當推銷 產品之行為。 (五)申報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將相關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量填報於 「證券商從事外匯業務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月報表」相關欄位,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總統計後,送本局參 考。 二、請 貴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第48條規定,處分證券商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業務,及恢復其業務資格時,均副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