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向本行申請許可之行 政手續如說明二,請惠予 轉知所屬會員(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 說明: 一、依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 二、銀行申請辦理旨述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應以本行前已核 准或事後報備之產品為限。 (二)財富管理涉及外匯業務,開辦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提出 申請: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本項業務證明 文件影本。 2.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經營政策及本項業務所提供涉及外匯 業務之金融產品或服務項目。 3.法規遵循聲明書。 4.其他本行要求之資料或文件。 (三)經本行許可後,嗣後增加或減少提供業經本行許可之金融產品 或服務項目,僅須於開辦或終止前一週函報本行備查,毋須逐 案再經本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