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向本行申請許可之 行政手續如說明二,請惠予 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規定辦 理。 二、證券商申請辦理旨述外匯業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應以本行前已 核准之產品為限。 (二)財富管理涉及外匯業務,開辦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提出 申請: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本項業務證明 文件影本。 2.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經營政策及本項業務所提供涉及外匯 業務之金融產品或服務項目。 3.法規遵循聲明書。 4.其他本行要求之資料或文件。 (三)經本行許可後,嗣後增加或減少提供業經本行許可之金融產品 或服務項目,僅須於開辦或終止前一週函報本行備查,毋須逐 案再經本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