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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相關交割款項及費用增加以新台幣收付之檢附文件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5.1.6.(95)台央外柒字第0950011397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主旨:為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相關交
   割款項及費用增加以新台幣收付之檢附文件,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業經本行許可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
   及費用之證券商,擬增加辦理以新台幣收付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行申請許可:
  (一)本行許可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
     及費用之許可函影本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三)聲明書:聲明申請人之電腦作業系統已符合本局
     94.12.6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21號函有關收付幣別規定之要求
      。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向銀行業辦理結匯時,應憑本行許
   可辦理本項業務,以新台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許可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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