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主旨:為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相關交 割款項及費用增加以新台幣收付之檢附文件,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業經本行許可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 及費用之證券商,擬增加辦理以新台幣收付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行申請許可: (一)本行許可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 及費用之許可函影本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三)聲明書:聲明申請人之電腦作業系統已符合本局 94.12.6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21號函有關收付幣別規定之要求 。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向銀行業辦理結匯時,應憑本行許 可辦理本項業務,以新台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許可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