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茲為外匯業務管理需要,凡指定銀行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 含大陸地區)向境外外國金融機構借款,其對任一國內申請廠商累 計擔保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案件,請自本(88)年七月起, 於每月十日前,填送截至上月底止之資料表(如附件)送本局匯款 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 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主旨所揭業務,應注意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係擔保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借款 ,並應注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 (註:「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請參閱相關法規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