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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含大陸地區)向 海外金融機構借款填報資料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8.6.8.台央外伍字第0400970號函

主旨:茲為外匯業務管理需要,凡指定銀行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
   含大陸地區)向境外外國金融機構借款,其對任一國內申請廠商累
   計擔保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案件,請自本(88)年七月起,
   於每月十日前,填送截至上月底止之資料表(如附件)送本局匯款
   科,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
   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主旨所揭業務,應注意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係擔保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借款
   ,並應注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
   (註:「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請參閱相關法規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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