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 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關於信託業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 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信託業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 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 匯事宜,應由信託業經由指定銀行專案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 匯;其投資資金之匯出,應按結匯金額至少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 換匯或換匯換利( CCS)交易,惟該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同 一日內累計結匯金額在二千萬美元(含)以下時,得免辦理換匯或 CCS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