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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結匯 投資本金或收益,無須再確認本局同意函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6.16.台央外伍字第0930031484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
   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均含附件)
主旨: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
   證券申請結匯投資本金或收益,無須再確認本局同意函,請  查照
   。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0九三00二七三二二
   號令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
 二、檢附「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
   認事項」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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