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 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均含附件) 主旨: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 證券申請結匯投資本金或收益,無須再確認本局同意函,請 查照 。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0九三00二七三二二 號令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 二、檢附「銀行業受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結匯案件應確 認事項」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