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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相關結匯事宜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5.1.25.台央外伍字第0950013756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
   、本局資料科
主旨:本行94年12月 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所涉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事
   宜,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期貨商除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函
   外,亦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
   務」之許可證照,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期貨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所收付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將
   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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