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 、本局資料科 主旨:本行94年12月 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所涉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事 宜,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期貨商除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函 外,亦可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 務」之許可證照,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期貨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所收付款項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將 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