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關於 貴公會就本局94年12月 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所涉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業務結匯事宜所提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5年 1月12日中證商業字第 950000099號函。 二、95年 3月31日前,證券商經本行同意得以外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 價證券款項者,亦得以新台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款項;惟 自95年 4月 1日起,請依本局94年12月 6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 21號函規定辦理。 三、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金額向銀行業 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