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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結匯事宜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5.1.26.台央外伍字第0950011932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關於  貴公會就本局94年12月 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所涉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
   券業務結匯事宜所提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5年 1月12日中證商業字第 950000099號函。
 二、95年 3月31日前,證券商經本行同意得以外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
   價證券款項者,亦得以新台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款項;惟
   自95年 4月 1日起,請依本局94年12月 6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
   21號函規定辦理。
 三、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金額向銀行業
   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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