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行局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各信用合作社及 農漁會信用部( 台灣省合作金庫代發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外縣市票據交換所、本行金檢處、國庫 局、本局存款科 主旨:檢送本(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研商「如何提昇全國支票存款戶 基本資料檔之正確性」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研商如何提昇「全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之正確性會議紀錄 拾、會商結論 一、為確保票信資料之正確性,應請各金融機構確實依據本局本(八十 九)年一月十日台央業字第0二000四四號函(附件)辦理。 二、金融機構對於客戶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或變更其開戶基本資料,應 請加強注意事項: (一)確實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要求 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個人戶之身分證明,法人戶之公司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等)憑以審查 ,並留存證件影本。另應確認印鑑卡上之開戶基本資料須填寫 正確及據以鍵入電腦檔。同時,通知票據交換所建檔或更檔。 (二)對於法人戶(含公司、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等)負責人 異動者,務須將印鑑卡與電腦檔中該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欄位資料更改齊全,切勿只改其中一項 ,導致資料錯誤不全。另公司戶負責人應以證照上登記之負責 人為準。 (三)各金融機構遇有票據交換所追查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有關事項 時,應於兩週內將查證結果及憑證送票交所。若經查證其內部 資料(含印鑑卡及電腦資料)有誤,並應確實更正。 三、各金融機構對於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之處理,應建立內部覆核控管 機制,並將其列入內部稽核重點;經辦員核對印鑑卡及鍵入電腦新 增或異動資料後,應再經主管覆核。另資訊單位應即規劃以電腦程 式,將支存戶中所有法人戶負責人之基本資料與其個人戶(放款、 支存、活存、定存戶等)資料相互比對,並列印差異報表,供各分 行查證後辦理更檔。 四、為求法人支存戶能確實更新其開戶基本資料,請各金融機構於每年 定期進行清查,列印各該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請其確認及辦理更正。 五、關於建請採用媒體方式傳輸支存戶異動資料乙節,請台北市票交所 研議其可行性。至於建議由辦理資料異動登記之主管機關,直接將 相關異動資料副知票交所乙節,亦請台北市票交所研辦,惟涉及票 交所是否有權逕依該通知辦理更檔之問題。若否,則票交所須再交 由各相關銀行轉知支存戶辦理。 六、關於建議於「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中,訂定有關靜止戶之規範, 以解決無法連絡當事人進行支存戶基本資料清查之問題乙節,查該 辦法係財政部訂頒之行政命令,本項建議將提供該部或有關單位於 修正及訂定相關規範時之參考。 七、郵匯局支存戶異動資料,可由各地支局填寫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 料異動通知單並檢附相關證件,逕送台北市票交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