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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為提昇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正確性並加強建檔時效,請依說明各點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9.02.14台央業字第0200290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各信用合作社及
   農漁會信用部(  台灣省合作金庫代發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外縣市票據交換所、本行金檢處、國庫
   局、本局存款科
主旨:為提昇全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之正確性並加強建檔時效,請依
   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於本(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曾以台央業字第0二000四四號
   函,重申各金融機構對於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料之新增、異動及
   結清,應按期據實填寫相關資料送票交所處理,並將存款機構是否
   配合辦理列為金融檢查項目之一。
 二、為提昇全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之正確性,各存款機構除依前函
   辦理外,請再就各公司戶之開戶檔案,清查其負責人資料是否有異
   動,並於函到後二個月內,依現行新增支票存款戶之作業方式,將
   清查結果送台北市票據交換所處理。其中公司負責人若有異動,除
   公司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外,尚須提供新任負責人之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對無法查證者亦須敘述查證經
   過。
 三、另為加強建檔時效,各存款機構遇有票據交換所追查支票存款戶基
   本資料有關事項時,應於兩週內將查證結果或憑證送票交所,逾期
   者由票交所函報本局,轉請本行金檢處至該存款機構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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