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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重申應確實依照84年台央業字第475號函檢附之「建立支 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詳實填報支票存款戶資料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9.01.10台央業字0200044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各信用合作社及
   農漁會信用部(  台灣省合作金庫代發  )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本行
   金檢處、國庫局、本局存款科
主旨:為利票據信用管理,特重申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應請確
   實依照本局(八四)台央業字第四七五號函檢附之「建立支票存款
   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附件),按期詳實填報支票存款戶新增
   及異動情形資料,報送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建檔及更檔。遇有票據交
   換所追查各該資料有關事項時,並應請儘速積極配合辦理。
說明:
 一、本行前責由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建置全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係
   為便利工商業及社會大眾能利用票據上銀行代號及發票人帳號查詢
   發票人票信資料,以維護票據信用,建立良好之票據流通環境。該
   資料檔係全國信用總歸戶之重要一環,對於金融業者辦理支票存款
   或其他業務之參考,亦頗有助益。
 二、邇來,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發現部分存款機構於公司戶變更負責人時
   ,未將其戶名或戶號(身份證統一編號)更新,且未將異動資料報
   送該所更檔,嚴重影響票據信用資料之正確性及客戶權益。
 三、為求改善前述狀況,各存款機構應請按照主旨所述處理要點,詳實
   填報有關資料,其中尤以戶號(個人戶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公司行
   號戶等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戶名(姓名、公司行號名稱)、負
   責人姓名、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五項資料最為重
   要,不容遺誤,俾確保票信資料之準確性,以落實便民,並避免客
   戶、金融業者及票據交換所間之紛爭。
 四、各金融業者是否依照主旨辦理,將列為金融檢查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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