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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檢送「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並請依說明各點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4.24台央業字第475號函

正本:各行局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各信用合作社及
   農漁會信用部(  台灣省合作金庫代發  )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
主旨:檢送「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
   依說明各點辦理。
說明:
 一、請照該處理要點所規定之時間及事項,提供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供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建檔。
 二、為便利社會大眾利用支票存款戶帳號辦理退票資料查詢,即日起客
   戶領用空白票據時,票據上務必加印金融機構代號(共九碼,包括
   票據交換所代號二碼及財稅資料處理中心賦編之代號七碼)及發票
   人帳號;而原打印之帳號在九位數以上者,亦請於核發空白票據時
   ,重新改為九位數(含)以內。
 三、媒體錄存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中文部,各金融業者可直接以「I
   BM中文內碼」、「BIG-5」、「中文標準交換碼」、「NE
   C中文內碼」與「UNISYS中文內碼」五種之一提供台北市票
   據交換所,至使用其它中文碼之金融業者,請轉換為上述五種之一
   再行提供該所。
 四、無法於本(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之規定限期提供首次資料者,應
   敘明理由向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申請延期。
   「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
 一、為使持票人能以所持票據上所載帳號及付款行代號查得發票人票據
   信用資料,各金融業者應按期提供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供台北市票
   據交換所建檔。
 二、各金融業者應於本(八十四)年六月廿日前由總行或委託共用電腦
   中心以磁帶或磁片等媒體彙總其於本年五月三十一日(含)前全部
   往來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供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建檔;其於本年
   五月三十一日(含)前已結清、終止或解約者應不予提供。
   本年六月一日(含)以後,每月之新增戶及異動資料(  如戶名、
   負責人變更、解約、終止往來戶)應於次月廿日前以媒體彙總送台
   北市票據交換所更檔。惟異動資料可以書面由各金融業分支機構送
   當地票據交換所彙整轉台北市票據交換所更檔。未實施電子作業之
   金融業,應以列冊方式抄送其往來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及異動更
   新資料,函送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建檔及更檔。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於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建檔或異動資料更新時,
   應同時按分行別列印清冊函請提供資料之金融業者確認;有關金融
   業者應儘速核對並將結果函告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以磁帶或磁片方式提供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之錄製格式如附表一。
   列冊資料之格式如附表二。
 三、為便利持票人能以所持票據即可查知付款行代號,各金融業者應於
   製發支存戶空白票據時,在票據正面下方規定位置(詳附件)加印
   付款行代號(MICR票據因票據下方已鍵印付款行磁字代號,可
   不再另加印代號)。
 四、票據正面打印之客戶帳號編碼限在九位數(含)以內,退票時退票
   理由單據此填寫。
 五、各金融業者提供之基本資料經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以戶號整理歸戶後
   ,如戶號相同而戶名或出生日不同者,台北市票據交換所應於更新
   檔案時產生追查單,送交提供資料之金融業確認。若非抄錄錯誤,
   應即向開戶人或發照主管機關查證確實,以求歸戶之正確。未查證
   正確前,以先進檔者視為正確資料使用。
 六、各金融業者應提供之支票存款戶(含限額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
   料如下:
   (1)付款行代號(即開戶行代號):九位數字前二位為交換所代號 
    後七位為金融機構代號交換所代號:台北市 01 台中市 03 台南
    市 04 高雄市 05 桃園縣07新竹市 08 苗栗縣 09 南投縣 11 雲
    林縣 13 嘉義市14台南縣 15 屏東縣 17 宜蘭縣 18 花蓮縣 19 
    台東縣20澎湖縣 21 金門、馬祖地區01例:台灣銀行營業部 01
    0040037 
   (2)帳號:九位數字 唯票據上打印之帳號不足九位數字者,媒體資
    料應於前面補零,且不包括橫線。
    本項資料應與核發支票存款戶發票人領用之空白票據上所打印帳
    號相同。退票時退票單亦應以本項之帳號填具,俾統一規格正確
    有效使用。
    例:票據上打印之帳號為11524-5 退票時退票理由單上應填寫11
    524-5 ,  而提供建檔之媒體或書面資料應填寫為 000115245。
   (3)戶號:十位英數字
  1.個人戶: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戶號提供
   。
   外籍人士或華僑無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以其護照上所載西
   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內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為戶號提供。
   例:ROBERT W. DAVISON 出生日期  July 20,1942其戶號為194207
   12RO
  2.公司、行號戶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以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前加兩位零提供;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行號、團體、機關等以稅
   捐稽徵機關扣繳所得稅賦編之稅籍號碼前加兩位零為戶號提供。
   例: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23536639  其戶號為:00235366
   39
   (4)戶名:四十個中文字(即八十位英數字長度)
  1.個人戶:以證照上全名提供,並以連續不空格填寫方式提供。外籍
   人士(如有中文姓名)或華僑,應以其護照上所載中文及原文姓名
   (英文大寫全形字體)提供;其中英文名字以中文姓名在前,英文
   姓名在後方式,且原文姓名需自第五位起填寫提供。
   例:陳明 填寫之戶名為 陳明例:外籍人士  戶名填寫為  駱月
   清  LOA GUATSENT
  2.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以證照上全名提供。
   (5)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即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之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其提供方照  ( 3)戶號之1.個人戶。
   (6)負責人姓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以證照上所載負責人姓
    名提供。
   (7)出生日:共八位數字以民國紀元填寫,年為四位數字,月、日各
    為二位數字,除民國以前出生者於第一位以代號1加註;民國以
    後出生者於第一位以代號0加註區別外,各數字不足位數者其前
    補零。
    公司、行號、團體戶等本項以負責人出生日加註。
    例:民國前 2年 8月16日出生 填寫之出生日為10020816例:民
    國48年 5月 7日出生 填寫之出生日為00480507
   (8)地址:三十三個中文字,即66位英數字之長度。
    個人戶以證照上所載地址提供。
    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以證照上所載地址提供。
   (9)組織型態:一位數字,分六大類代號填寫提供。
    1:個人戶 2:獨資戶 3:合夥戶 4:公司戶5:其它:非屬前列四
    項之其它類型均是。例如依各單行法規規定,向各所屬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設立,並向當地地方法院申請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
    、合作社、基金會...等。
    7:聯名戶(二人以上共同開立之支票存款戶)。
    本類應分別以同帳號方式將該聯名戶之各個個人開戶基本資料逐
    一提供。
    各金融業者對現有存戶除應將全部聯名戶資料列冊抄送台北市票
    據交換所建檔外,提供之電腦檔資料不作組織型態之區分,但退
    票時應在退票理由單上勾註,嗣後新增戶則應註明組織型態。
  (10)開戶日期:共七位數字以民國紀元填寫,年為三位數字,月、日
    各為二位數字。各數字不足位數者其前補零。
    例:開戶日期民國76年6月5日,其填寫資料為 0760605(註:
    其餘資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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