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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並請依說明各點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4.24台央業字第475號函

主  旨:

檢送「建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檔處理要點」乙份,請 查照,並依說明各點辦理。

說  明:

一、請照該處理要點所規定之時間及事項,提供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供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建檔。

二、為便利社會大眾利用支票存款戶帳號辦理退票資料查詢,即日起客戶領用空白票據時,票據上務必加印金融機構代號(共九碼,包括票據交換所代號二碼及財稅資料處理中心賦編之代號七碼)及發票人帳號;而原打印之帳號在九位數以上者,亦請於核發空白票據時,重新改為九位數(含)以內。

三、媒體錄存之支票存款戶基本資料中文部,各金融業者可直接以「IBM中文內碼」、「BIG-5」、「中文標準交換碼」、「NEC中文內碼」與「UNISYS中文內碼」五種之一提供台北市票據交換所,至使用其它中文碼之金融業者,請轉換為上述五種之一再行提供該所。

四、無法於本(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之規定限期提供首次資料者,應敘明理由向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申請延期。

正  本:

各行局庫、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各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台灣省合作金庫代發 )

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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