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日期:
106.04.27
主 旨: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突)發事件,應依相關規定通報本行,請查照。
說 明: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分別發布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突)發事件規定,各金融機構如有發生重大偶(突)發事件,請依相關規定通報本行。
二、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於依規以電話及書面傳真通報後,請於一週內將詳細資料及後續處理情形函報本處。
三、本處重大偶(突)發事件通報電話:0223571432,傳真:02-23571971 。
四、本處86年 9月 6日(86)台央檢貳字第149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
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農會、漁會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