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將進出口押匯併入放款餘額填報「放款訂約金額及放款餘額月報 表」。 說明: 一、為加強授信管理及配合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之重要放款電腦歸 戶作業,本處曾於68、3、26台央檢字第四一九號函請 貴行 /局於68年6月底前建立進口押匯及出口押匯分戶卡資料。 二、茲規定自六十八年八月起將進口押匯及出口押匯列入放款餘額填報 「放款訂約金額及放款餘額月報表」,逕送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 心。 三、有關科目代號及其他規定請參閱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中心六十八年 三月修訂之」金融機放款業務電子計算機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