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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規定外匯指定銀行承做遠期信用狀帳務處理標準分錄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66.9.21台央檢字第1139號函

主旨:規定Usance Credit 業務之標準分錄如說明二,自本(九)月二十
   六日起一體施行。過去貴行、局辦理該項業務所列會計科目,其與
   標準分錄不一致者,務請在本(九)月底以前就其餘額轉正科目,
   並函報本行經濟研究處及本處備查。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 66.9.14外匯指定銀行承做遠期信用狀帳務處理方式座談會結
   論辦理。
 二、Usance Credit 業務之標準分錄及說明:
  (一)銀行習稱之「賣方遠期信用狀」係指Seller’sUsance ,即本
     地銀行鑒於進口商已徵得國外賣方同意,依其商業發票所載貨
     運金額,簽發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乃循該進口商之請,開
     發遠期信用狀承諾為票據之承兌。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之承兌
     通知暨貨運單據時,銀行為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
     依承兌金額為左列分錄:借: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
  (二) Buyer’s Usance係指進口商事先徵得本地銀行同意授信後,
     在授信額度內向該銀行申請開出信用狀者。由於其國外賣方約
     定將依商業發票所載貨運金額簽發見票即付之匯票,故銀行循
     進口商請開出之信用狀亦必為即期(本地銀行每稱此為「買方
     遠期信用狀」,名實不符)。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之付款通知
     暨貨運單時,銀行為記載其資金付出及債權之成立,應依付款
     金額為左分錄:借:放款科目(視授信條件而定)貸:存放國
     外同業,或透支國外同業,或同業融資,或聯行往來(視運用
     資金之情況而定)附註:上列分錄未考慮進口商在開狀時已預
     存信用狀保證金之因素,倘經約定國外付款金額一部以該項保
     證金抵用,一部以放款支應者,則應同時借記存入保證金(信
     用狀保證金)及放款科目。
  (三)至於雖為 Buyer’s Usance,但本地開狀銀行事先約定用承兌
     匯票方式向國外代理付款銀行逐筆轉融資者,則於接到該信用
     狀項下付款通知暨貨運單據,出具同額之承兌匯票時,銀行為
     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依承兌金額為左列分錄:借
     :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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