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要旨: 規定外匯指定銀行承做遠期信用狀帳務處理標準分錄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66.9.21台央檢字第1139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110.06.04

主  旨:

規定Usance Credit 業務之標準分錄如說明二,自本(九)月二十六日起一體施行。過去貴行、局辦理該項業務所列會計科目,其與標準分錄不一致者,務請在本(九)月底以前就其餘額轉正科目,並函報本行經濟研究處及本處備查。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 66.9.14外匯指定銀行承做遠期信用狀帳務處理方式座談會結論辦理。

二、Usance Credit 業務之標準分錄及說明:

(一)銀行習稱之「賣方遠期信用狀」係指Seller’sUsance ,即本地銀行鑒於進口商已徵得國外賣方同意,依其商業發票所載貨運金額,簽發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乃循該進口商之請,開發遠期信用狀承諾為票據之承兌。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之承通知暨貨運單據時,銀行為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依承兌金額為左列分錄:借: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

(二) Buyer’s Usance係指進口商事先徵得本地銀行同意授信後,在授信額度內向該銀行申請開出信用狀者。由於其國外賣方約定將依商業發票所載貨運金額簽發見票即付之匯票,故銀行循進口商請開出之信用狀亦必為即期(本地銀行每稱此為「買方遠期信用狀」,名實不符)。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之付款通知暨貨運單時,銀行為記載其資金付出及債權之成立,應依付款金額為左分錄:借:放款科目(視授信條件而定)貸:存放國外同業,或透支國外同業,或同業融資,或聯行往來(視運用資金之情況而定)附註:上列分錄未考慮進口商在開狀時已預存信用狀保證金之因素,倘經約定國外付款金額一部以該項保證金抵用,一部以放款支應者,則應同時借記存入保證金(信用狀保證金)及放款科目。

(三)至於雖為 Buyer’s Usance,但本地開狀銀行事先約定用承兌匯票方式向國外代理付款銀行逐筆轉融資者,則於接到該信用狀項下付款通知暨貨運單據,出具同額之承兌匯票時,銀行為記載其承兌責任及債權之成立,應依承兌金額為左列分錄:借:應收承兌票款貸:承兌匯票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