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金融機構於櫃台或提款機付出鈔券,務須經過整理並徹底剔除偽變造鈔券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1.11.7台央發字第0910062532號函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機構(含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偽鈔專案小組)、財政部、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譽,請 貴行(會、社、局)於櫃台或提款機付 出鈔券,務須經過整理,並徹底剔除偽變造鈔券,請 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