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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正「現金卡利率」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通報方式,自95年1月2日起施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12.29台央業字第0940054190號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資訊室
主旨:為配合現金卡與信用卡利率差別訂價,自95年 1月 2日起,貴行(
   公司)通報「現金卡利率」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方式,修正
   如說明一、二、三;另貴行(公司)牌告利率異動時,請確實依規
   定於異動生效前通報本行,請  查照。
說明:
 一、原代號「63」,「現金卡利率」修正為「現金卡利率上限」,並新
   增代號「64」「現金卡利率下限」。
 二、原代號「65」,「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修正為「信用卡循環信用
   利率上限」,並新增代號「66」「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下限」。
 三、若「現金卡利率」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為單一利率時,則依
   「63」「現金卡利率上限」及「65」「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上限」
   通報。
 四、依「金融機構利率資訊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金融機構牌告利率異
   動時,應於異動生效前通報本行;金融機構利率資訊以連線通報本
   行之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六點三十分。
   另金融機構基準利率異動通報時,應含「指標利率」及「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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