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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應依說明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1.3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應依說明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
   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行93年 5月19日修正發布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辦理。
 二、依管理辦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任一種衍生性外匯商
   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於辦理說明三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以外
   之交易時,應於開辦該項業務後 1週內,檢附商品簡介、產品說明
   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報期日、名目本金
   、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 1項第 4
   款所規定之文件,報請本行備查;本行於收受報備函之次日起 3週
   內,無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同意備查,銀行得繼續辦理該項業務
   。
 三、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除下列 3項須事先向本行申請
   許可外,其餘(不含仲介與代客操作業務)採事後報備方式辦理:
  (一)尚未開放、開放未滿半年及與其連結之新金融商品。
  (二)涉及或連結新台幣匯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含新台幣匯率之
     Quanto產品業務及連結期初與期末均交換本金之標準型 NTD/F
     CY CCS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外)
  (三)外幣計價而標的風險涉及國內者(含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之証
     券、受益憑證如 ECB、 GDR等、台灣地區股價及指數與新加坡
     台股指數、標的或信用風險主體涉及國內者等)
 四、指定銀行辦理本案事後報備之業務,應逐項填報各項事後報備之產
   品說明書摘要表。自94年起各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業務應按季
   填報組合式產品交易季報表(格式與填報說明如附件)。
 五、指定銀行辦理本案事後報備之業務,若有填報不實或違反管理辦法
   及相關主管機關有關規定之情形時,本行得依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
   分或停止辦理特定外匯業務或本案事後報備業務。而業經本行或相
   關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外匯業務或申辦外匯業務緩議期未屆滿或
   未提報適當之具體改善措施者不得採事後報備辦理。
 六、本行得視金融及經濟狀況,隨時調整訂定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申
   辦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七、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資訊揭露
   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外,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檢送之本國銀行董事會議事錄、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
     授權書應逐項具體說明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名稱,並應
     與產品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之業務名稱一致。
  (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理財專員與行銷人員)及
     相關管理人員應確實具備管理辦法第12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並具體說明相關業務之研習或執照或實習或實際經驗之時間、
     地點與內容,以符合該項業務所須具備之專業能力。
  (三)不得利用衍生性外匯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
     入等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
     或操縱財務報表之情形。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
     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
     端。
 八、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公正對待投資人俾避免糾紛
   之發生,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須制定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制度及追蹤檢核表,
     應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
     虧損的能力等特性及從事該項衍生性外匯商品之適當性。
  (二)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推廣文宣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投資人,讓
     投資人適當及確實瞭解產品所涉風險,並由客戶聲明銀行已派
     專人解說並在各項產品說明書上具簽確認。
  (三)風險預告書內應充分告知產品所涉風險之性質與內容,並說明
     達成銀行所承諾收益率之來源與方式,產品期限若超過一年者
     應以年報酬率揭露,並應說明產品之可能最大損失及列表量化
     分析在不同情境下之可能損益。
     應加強對非專業小額善意投資人之保護措施,並於風險預告書
     中告知投資人須承受承作銀行之信用風險,及組合式存款所連
     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非屬存款保險之範圍。
  (四)須制定產品售後服務措施。
  (五)須有定期與不定期教育投資人計畫課程,但不可流於預測匯率
     等產品走勢與不當推銷產品之行為。
 九、本局93年 5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30027107號函同日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均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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