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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受託經管之「信託財產專戶」,以新台幣收付 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基於外匯避 險需求,可否受託以該專戶名義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 易及憑辦文件為何,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3.30.台央外柒字第0940000737號函

主旨:關於  貴行受託經管之「信託財產專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
   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函詢基於外匯避險需求,可否受
   託以該專戶名義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及憑辦文件為何等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4年 3月 1日(94)建華銀信字第 00103號函。
 二、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承作對象應為法人或自然人。貴行擬
   以「建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名義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
   易,依信託法律關係,該項交易之權利義務主體仍應為「建華商業
   銀行」,則與本行相關規定尚無不符;惟如為彰顯其交易之資金係
   屬信託財產,似可於相關文件上加註(××專戶)。
 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新台幣與外
   幣間」遠期外匯業務,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與顧客訂約
   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或主管機
   關核准文件。亦即訂約與交割時,應檢送確實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
   交易文件;本國法人辦理換匯交易無須徵提實需文件。
正本:建華商業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國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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