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盈餘匯出之結匯案件, 得由申報義務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之國內代理人)檢附分行認許文件、財務報表及經稅務機關核 章之報稅文件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 3月28日金管銀(五)字第09 45000134號令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