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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受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盈餘匯出之結匯案件, 得由申報義務人檢附分行認許等相關文件辦理結匯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4.8.台央外伍字第0940017413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盈餘匯出之結匯案件,
   得由申報義務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之國內代理人)檢附分行認許文件、財務報表及經稅務機關核
   章之報稅文件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 3月28日金管銀(五)字第09
   45000134號令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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