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兼復94年 5月 9日金管保一字 第 0940204190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本行金融業務檢 查處、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 主旨:即日起, 貴行受理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匯出資金業務,請依說 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 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 (一)利用其每年 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二)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 (三)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二、壽險業者投資國外相關事宜,仍應依據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本局90年 6月29日(90)台央外伍字第 040025133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