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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3聯正本先傳真外匯局匯款科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6.30.台央外伍字第0940030331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主旨:自即日起 貴行於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
   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
   出款」業務時,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
   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 3聯正本於加註匯出金額、日期及簽章
   後,先傳真本局匯款科(傳真號碼:(02) 2357-1959),再將其
   影本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局,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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