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主旨:自即日起 貴行於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 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 出款」業務時,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 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 3聯正本於加註匯出金額、日期及簽章 後,先傳真本局匯款科(傳真號碼:(02) 2357-1959),再將其 影本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局,請 查照。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主旨:自即日起 貴行於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 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 出款」業務時,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 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 3聯正本於加註匯出金額、日期及簽章 後,先傳真本局匯款科(傳真號碼:(02) 2357-1959),再將其 影本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局,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