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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8.16台央外伍字第0940037667號函

主旨: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 5條第 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1
   項第 2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3條第 4項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
   金之結匯事宜,應確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函件影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免附)及
   本局許可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文件無誤後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
   入投資人、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當年累積
   結匯金額。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
   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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