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3.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13802號函
正本:各承辦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 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本局94年 2月 4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00453號函訂定之金融機構辦 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 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本行94年 3月 9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0571號令修正發布「銀 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將「指定用途信託」之 用語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辦理。 二、旨揭函件,其中說明部分有關「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券」之用語,均修正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事宜,仍請依照旨揭函件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