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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金門、馬祖地區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 出口及人員往來有關之匯款應注意事項及辦理大陸地區人 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事項之第一項 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2.15.(91)台央外伍字第040014230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總社、臺灣銀行金門分行、臺灣銀行馬祖分行、
   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
   簽證科
主旨:本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五一
   0五六號公告「金門、馬祖地區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地區居
   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及人員往來有關之匯款應注意事項及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其中
   公告事項第一項,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
   出口之匯款規定,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財政部修正發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
   則」辦理。
 二、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
   事貨物進出口之匯款,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
   業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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