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金門、馬祖地區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 出口及人員往來有關之匯款應注意事項及辦理大陸地區人 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事項之第一項 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2.15.(91)台央外伍字第040014230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總社、臺灣銀行金門分行、臺灣銀行馬祖分行、 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 簽證科 主旨:本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五一 0五六號公告「金門、馬祖地區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地區居 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及人員往來有關之匯款應注意事項及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其中 公告事項第一項,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 出口之匯款規定,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財政部修正發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 則」辦理。 二、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對於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 事貨物進出口之匯款,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 業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