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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票券集保結算交割系統傳至同資系統清算之交易,清算手續費續以半價計收,93年10月1日起恢復正常計價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3.6.29台央業字第0930032928號函

正本: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行同資系統一○五家
   機構(詳發文清單)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資訊室、會計處、本局業務會計科、支付清算
   科
主旨:關於「票券集保結算交割系統」傳至本行同資系統清算之交易,每
   筆清算手續費本行將續以半價(轉出行及轉入行各九元)計收,為
   期三個月,至本(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恢復正常計價。請查照。
說明:自本(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每筆清算手續費本行分別向轉出行
   及轉入行各收十七元,惟在中午前完成清算之轉出交易,以半價九
   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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