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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票券金融公司得存儲本行作為保證金之金融債券、公司債 及其他債、票券範圍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5.29.(91)台央業字第0910032559號函

正本:各行、局、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台北市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
   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茲規定票券商得存儲於本行作為保證金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其他
   債、票券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暨「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
   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
   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
   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
 二、依上開法條本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其他債、票券臚列如次
   :
  (一)本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定期存單。
  (二)金融債券。
  (三)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券
     。
  (四)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保證的公司債。
  (五)債務發行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公司債。
 三、前項所稱「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
     以上。
  (二)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以上。
  (三)經 Fitch IBCA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級
     以上。
 四、本行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八七)台央業字第O二OO三二六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中央銀行87.04.02. (八七)台央業字第0二00三二六號函
正本:各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財政部、本行法務室、本行金檢處
主旨:茲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存儲於本行作為保證金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融第八六六六一八0三號函
   修正之「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以相當
   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或經本行認可之金融債券或
   公司債存儲於本行作為保證金。
 二、上揭本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規定如次:
  (一)金融債券
  (二)金融機構保證之公司債
  (三)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級以上或Standard & P
     oor's Corporation 評級A-級以上或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
     司評級twA-級以上之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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