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 副本: 主旨:買入短期票券,不得接受票券交易商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替代附買回 條件之交易方式辦理。 說明:查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 承做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之交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倍, 並應訂定買回之日期」。茲除分函各票券金融公司不得以預開買進 成交單方式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外,并請督促 貴屬各營業單位 注意辦理。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 副本: 主旨:買入短期票券,不得接受票券交易商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替代附買回 條件之交易方式辦理。 說明:查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 承做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之交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倍, 並應訂定買回之日期」。茲除分函各票券金融公司不得以預開買進 成交單方式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外,并請督促 貴屬各營業單位 注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