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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合理經營業務】買入短期票券,不得接受票券交易商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方式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75.10.13(75)台央檢字第(貳)1704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台北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
副本:
主旨:買入短期票券,不得接受票券交易商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替代附買回
   條件之交易方式辦理。
說明:查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
   承做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之交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倍,
   並應訂定買回之日期」。茲除分函各票券金融公司不得以預開買進
   成交單方式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外,并請督促  貴屬各營業單位
   注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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