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合理經營業務】買入短期票券,不得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方式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75.10.13(75)台央檢字第(貳)1703號函
正本:各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 主旨:買入短期票券,不得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方式 辦理。 說明: 一、查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 承做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之交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倍, 並應訂定買回之日期。」 二、茲有以預開買進成交單方式替代附買回條件之交易者,應請切實注 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