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改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2.25.(91)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茲修訂本局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九0)台央外拾壹字第0四00 六0八一七號函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 務之表報格式如附件一至六,並請自本(九一)年四月起(填報九 十一年三月資料),改以媒體(磁片)方式報送本局,各OBU如 有作業未能及時配合者,至遲應自五月起改採媒體方式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 二、各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將每月辦理之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 ;未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並已於「聲明書」(如附件六)中敘 明者,得免辦媒體申報。 三、本(九一)年一、二月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請按新修訂 之格式補報本局,惟若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者,得以書面填送。 四、各OBU每月應填報之「聲明書」,仍應以書面方式按期報送本局 。 五、隨文檢送下列三種附件: (一)新修訂之表報格式六種(附件一至六):1、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 往來月報表。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 來月報表。 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 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 5.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 6.聲明書。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 說明」乙份(附件七)及相關檔案說明書三份(附件八之一、 二、三)。 (三)本國OBU代碼表及外商OBU代碼表共二紙(附件九之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