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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改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2.25.(91)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茲修訂本局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九0)台央外拾壹字第0四00
   六0八一七號函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
   務之表報格式如附件一至六,並請自本(九一)年四月起(填報九
   十一年三月資料),改以媒體(磁片)方式報送本局,各OBU如
   有作業未能及時配合者,至遲應自五月起改採媒體方式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
 二、各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
   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將每月辦理之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
   ;未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並已於「聲明書」(如附件六)中敘
   明者,得免辦媒體申報。
 三、本(九一)年一、二月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請按新修訂
   之格式補報本局,惟若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者,得以書面填送。
 四、各OBU每月應填報之「聲明書」,仍應以書面方式按期報送本局
   。
 五、隨文檢送下列三種附件:
  (一)新修訂之表報格式六種(附件一至六):1、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
      往來月報表。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
      來月報表。
     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
      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
     5.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
     6.聲明書。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
     說明」乙份(附件七)及相關檔案說明書三份(附件八之一、
     二、三)。
  (三)本國OBU代碼表及外商OBU代碼表共二紙(附件九之一、
     二)。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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