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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受 理「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第二 條各項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文件等相關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2.15.(91)台央外伍字第040013998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
   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為配合財政部公布實施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
   業準則」,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受理相關業務應請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受理「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
   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各項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文件
   等相關事項,請依附表規定辦理。
 二、本局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一六四0號函
   「指定銀行對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作業要點」第一
   點修訂為「受理對象包括對大陸地區投資及貿易之台灣地區廠商」
   。
 三、本局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一六三九號函
   及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二三0八號函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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