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受 理「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第二 條各項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文件等相關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2.15.(91)台央外伍字第040013998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 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為配合財政部公布實施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 業準則」,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受理相關業務應請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受理「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 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各項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文件 等相關事項,請依附表規定辦理。 二、本局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一六四0號函 「指定銀行對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作業要點」第一 點修訂為「受理對象包括對大陸地區投資及貿易之台灣地區廠商」 。 三、本局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一六三九號函 及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二三0八號函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