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配合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有關 本局九十年六月廿九日(九0)台央外拾壹字第0四00二五四四 0號函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 三種,茲修訂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月報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 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 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及聲明書等四種如附件一至四,請自 九十一年一月起(填報九十年十二月資料)於每月十日前報送本局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 二、所有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 辦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按期填報;並於辦理 大陸地區匯款時,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