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 債券,得作為信託資金準備、流動準備及向本行融通之擔 保品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7.12.31. (87)台央業字第0201435號函
正本: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凡經本行暨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台所發行之新台幣債券, 本行同意均得充當銀行法規定之流動準備及信託資金準備,並得作 為銀行向本行申請融通之擔保品,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七)華證(券)字第0二 六七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