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陽信商業銀行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 主旨:關於 貴行函請將變更組織前已轉存台灣省合作金庫之未到期存款 准予充當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六年九月九日陽信銀字第00七五號函。 二、信用合作社依法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日起,其轉存款於到期時領 回或續存,均應由其自行提存準備金,而未到期轉存款如屬免提準 備金部分,則仍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提存準備金。另變更組織前轉存 台灣省合作金庫之一年期以下轉存款,尚未到期部分得充當流動準 備;惟到期續存部分,則不得充當流動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