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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前已轉存合庫之未到期存 款准予充當準備金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6.09.20. (86)台央業字第0201178號函

正本:陽信商業銀行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
主旨:關於  貴行函請將變更組織前已轉存台灣省合作金庫之未到期存款
   准予充當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六年九月九日陽信銀字第00七五號函。
 二、信用合作社依法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日起,其轉存款於到期時領
   回或續存,均應由其自行提存準備金,而未到期轉存款如屬免提準
   備金部分,則仍由台灣省合作金庫提存準備金。另變更組織前轉存
   台灣省合作金庫之一年期以下轉存款,尚未到期部分得充當流動準
   備;惟到期續存部分,則不得充當流動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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