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台灣銀行總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司、連江縣政府、台灣省合作金庫、台灣銀行馬祖分行 、連江縣農會、本行金檢處(均無附件) 主旨:有關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乙案,因該農會信用部 係屬戰地金融機構情形特殊,茲規定按說明二方式處理,自七十七 年八月上旬實施,並委託 貴行比照「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 辦法」第四、九、十等條有關委託之規定辦理其存款準備金之收存 及查核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台財融第七七0九四七二三五號函辦理。 二、有關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法定存款準備金處理方式如次: (一)法定存款準備金包括下列二項:( 1)庫存現金。 (2)在 貴行馬祖分行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儲 蓄存款。 (二)前項( 2) 抵充準備金之存款,暫不由 貴行繳存本行。亦 即 貴行馬祖分行收管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法定存款準備金六成 部分暫准予不彙繳本行。準備金乙戶本行亦不另支付準備金利 息。 (三)檢附「存款準備金調整表」格式一份及相關受託收管農會信用 部準備金彙總表格式,請依式查核並填報本行。 (註:「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四、九、十等條 有關規定,業經修正為「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 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六、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