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之處理方式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77.07.11. (77)台央業字第653號函

正本:台灣銀行總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司、連江縣政府、台灣省合作金庫、台灣銀行馬祖分行
   、連江縣農會、本行金檢處(均無附件)
主旨:有關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乙案,因該農會信用部
   係屬戰地金融機構情形特殊,茲規定按說明二方式處理,自七十七
   年八月上旬實施,並委託  貴行比照「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
   辦法」第四、九、十等條有關委託之規定辦理其存款準備金之收存
   及查核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台財融第七七0九四七二三五號函辦理。
 二、有關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法定存款準備金處理方式如次:
  (一)法定存款準備金包括下列二項:( 1)庫存現金。
      (2)在  貴行馬祖分行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儲
       蓄存款。
  (二)前項( 2)  抵充準備金之存款,暫不由  貴行繳存本行。亦
     即  貴行馬祖分行收管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法定存款準備金六成
     部分暫准予不彙繳本行。準備金乙戶本行亦不另支付準備金利
     息。
  (三)檢附「存款準備金調整表」格式一份及相關受託收管農會信用
     部準備金彙總表格式,請依式查核並填報本行。
     (註:「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四、九、十等條
     有關規定,業經修正為「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
     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六、七、十三條。)

附件下載

    :::